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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二)建设选址。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三)技术力量。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饲养管理。用水必须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并严格落实休药期的规定;同一场和小区只饲养一种畜禽;饲养畜禽实行全进全出。
  (五)卫生防疫。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六)无害化处理。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六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市、区)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第七条 备案程序。申请备案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核实。情况属实的,登记备案,发给畜禽养殖代码。
  第八条 档案资料。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养殖代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种畜场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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