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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验收程序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种畜禽场《许可证》申报材料。
  1《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场区平面图;
  3周围环境示意图;
  4主要技术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5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畜禽人工授精和种禽孵化业务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7引进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8引进种畜禽的《种畜禽合格证》;
  9饲养管理规程;
  10种畜禽出场执行标准;
  11选育方案;
  12卫生防疫制度;
  13免疫方案;
  14无害化处理制度。
  (二)畜禽改良站点《许可证》申报材料。
  1《河北省畜禽改良站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主要技术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4畜禽人工授精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开展种畜禽场的鉴定验收工作。验收组由不少于3人的单数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鉴定验收由现场验收和采血化验组成。
  (一)听取被验收种畜禽场的情况汇报,进行资料审查、现场考察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考核;验收组根据河北省(市)级种畜禽场鉴定验收标准综合评议打分。
  (二)现场验收合格者,在验收组的监督指导下,由种畜禽场现场采集相应份数血样,经验收人员当场封存后24小时内送达指定检测单位。省级验收的种畜禽场须经省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化验,市级验收的种畜禽场由各设区市确定,扩权县(市)验收的种畜禽场须经省或市级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化验。验收组根据现场评分结果和采血化验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并写出验收组评审意见报同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种畜禽场检测疫病种类及采血抽样份数具体标准为:
  1种猪场。对猪瘟、伪狂犬、蓝耳病等疫病进行检测,每场抽样不低于20头。
  2种奶牛场。对口蹄疫、结核、布病等疫病进行检测,每场抽样不低于20头。
  3种羊场。对布病、口蹄疫、疥癣等疫病进行检测,每场抽样不低于15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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