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验收程序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种畜禽场《许可证》申报材料。
1《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场区平面图;
3周围环境示意图;
4主要技术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5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畜禽人工授精和种禽孵化业务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7引进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8引进种畜禽的《种畜禽合格证》;
9饲养管理规程;
10种畜禽出场执行标准;
11选育方案;
12卫生防疫制度;
13免疫方案;
14无害化处理制度。
(二)畜禽改良站点《许可证》申报材料。
1《河北省畜禽改良站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主要技术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4畜禽人工授精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开展种畜禽场的鉴定验收工作。验收组由不少于3人的单数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鉴定验收由现场验收和采血化验组成。
(一)听取被验收种畜禽场的情况汇报,进行资料审查、现场考察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考核;验收组根据河北省(市)级种畜禽场鉴定验收标准综合评议打分。
(二)现场验收合格者,在验收组的监督指导下,由种畜禽场现场采集相应份数血样,经验收人员当场封存后24小时内送达指定检测单位。省级验收的种畜禽场须经省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化验,市级验收的种畜禽场由各设区市确定,扩权县(市)验收的种畜禽场须经省或市级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化验。验收组根据现场评分结果和采血化验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并写出验收组评审意见报同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种畜禽场检测疫病种类及采血抽样份数具体标准为:
1种猪场。对猪瘟、伪狂犬、蓝耳病等疫病进行检测,每场抽样不低于20头。
2种奶牛场。对口蹄疫、结核、布病等疫病进行检测,每场抽样不低于20头。
3种羊场。对布病、口蹄疫、疥癣等疫病进行检测,每场抽样不低于15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