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种禽场、孵化场。常年成年母鸡存栏2000套-14999套的父母代蛋种鸡场,常年成年母鸡(鸭)存栏1000套-9999套的父母代肉种鸡(鸭)场,年孵化鉴别母雏800000羽-1499999羽的孵化场。对未达到上述规模的种禽场不予验收。
5种兔场。基础母兔存栏100只-799只的种兔场(其中单品系基础母兔存栏不少于50只)。对未达到上述规模的种兔场不予验收。
(四)家畜改良站点、单一种禽孵化场和仅从事种畜禽经营的《许可证》,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对未达到年孵化鉴别母雏30万羽的单一种禽孵化场不予验收。
第三章 申办程序及时限
第六条 申请省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接向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设区市或扩权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进行审核并组织鉴定验收,决定是否发给省级《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市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接向设区市或扩权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设区市或扩权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或扩权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进行审核并组织鉴定验收,决定是否发给市级《许可证》。并将申报材料、采血化验结果、验收组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请县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及全部材料后,应进行审核并组织鉴定验收,决定是否发给县级《许可证》。并将申报材料、验收组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上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负责审查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组织现场鉴定验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通过现场鉴定验收且采血化验合格的,核发《许可证》。血样检测时间不计算在《许可证》审查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