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许可证》审批发放权限。
(一)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二)原种场、祖代场、较大规模纯种繁育场和父母代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经营种畜禽精液(胚胎、基因等)遗传材料的《许可证》,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具体标准为:
1各类畜禽原种场、祖代场。原种猪场和配套系祖代种猪场基础母猪存栏在300头以上(单品系成年公猪存栏5头以上、基础母猪存栏100头以上);祖代蛋种鸡场常年成年母鸡存栏5000套以上;祖代肉种鸡(鸭)场常年成年母鸡(鸭)存栏3000套以上。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不予验收。
2较大规模纯种繁育场、父母代场。种猪场基础母猪存栏200头以上的纯种繁育场,基础母猪存栏300头以上的二元母猪繁殖场(以上种猪场单品系成年公猪存栏5头以上、基础母猪存栏100头以上)。种奶牛场基础母牛存栏300头以上。种羊场以单品系基础母羊存栏计算,基础母羊存栏300只以上的细毛羊种羊场,基础母羊存栏150只以上的绒山羊种羊场、小尾寒羊种羊场及奶山羊种羊场,基础母羊存栏100只以上的优质进口肉羊(绵羊、山羊)种羊场。种禽场、孵化场常年成年母鸡存栏15000套以上的父母代蛋种鸡场,常年成年母鸡(鸭)存栏10000套以上的父母代肉种鸡(鸭)场,年孵化鉴别母雏150万羽以上的大型孵化场。种兔场基础母兔存栏800只以上的种兔场(其中单品种基础母兔存栏不少于200只)。
3经营种畜禽精液(胚胎、基因等)遗传材料的单位。市级改良站及经营种畜禽精液(胚胎、基因等)遗传材料的单位或个人。
4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野猪、鹿(梅花鹿、马鹿、驯鹿)、水貂、狐(银弧、蓝狐)、貉、珍珠鸡、鸽、鹌鹑、火鸡、鸵鸟、鸸鹋、鹧鸪、绿头鸭、蓝孔雀等繁育场。
(三)一定规模的纯种繁育场、父母代场、种禽孵化场和县级改良站的《许可证》,由各设区市、各扩权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具体标准为:
1种猪场。基础母猪存栏50头-199头的纯种繁育场和基础母猪存栏50头-300头的二元母猪繁殖场(以上单品系基础母猪不低于50头)。未达到上述规模的种猪场不予验收。
2种奶牛场。基础母牛存栏100头-299头,未达到上述规模的种奶牛场不予验收。
3种羊场。以单品系基础母羊存栏计算,基础母羊存栏30只-299只的细毛羊种羊场、基础母羊存栏30只-149只的绒山羊种羊场、小尾寒羊种羊场及奶山羊种羊场。基础母羊存栏30只-99只的优质进口肉羊(绵羊、山羊)种羊场。对未达到上述规模的种羊场不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