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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7〕41号 2007年6月2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提高种畜禽及其产品的质量,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种畜场、种禽场及其场内附属孵化场、单一种禽孵化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畜禽配种改良站点以及生产经营遗传材料(精液、胚胎、基因等)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发放《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和《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权限

  第四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取得《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或列入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并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的要求。
  (二)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省级种畜禽场拥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2名以上;市级种畜禽场拥有中专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畜牧兽医技术人员1名以上;从事畜禽人工授精、家畜胚胎移植以及种禽孵化业务的人员必须经省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良种登记制度严格,有完整的系谱和各项生产性能记录,各类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引种渠道规范、引进种畜禽健康无病且质量符合标准。
  (五)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疫设施和防疫条件。无一、二类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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