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十二)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担保机构提供与客户的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质)押物的权利证明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十三)各部门和有关方面应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对担保机构开放的企业信息主要包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可公开的企业登记、年检等信息;各级金融机构掌握的企业信贷信用信息;公证机构的财产抵押登记信息和其他政府部门掌握的依法可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担保机构请求有关部门提供查询服务时,应提供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有关担保客户的担保申请书或与客户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
  六、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十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省中小企业局牵头,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金融办、河北银监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参加,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中小企业局是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全省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日常监管和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
  (十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经营的指导。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从2007年起在部分规模较大的担保机构试行信用评级,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对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对担保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和财政登记管理。已建立的担保机构都要到所在市或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和到财政部门进行财政登记。新设立的担保机构,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按以上要求进行备案和财政登记。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将本地担保机构的备案和财政登记情况分别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担保机构运营情况统计上报制度,从统计信息入手,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及时掌握担保机构经营状况,及时跟踪指导。
  (十六)积极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发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协会的作用,切实为担保机构搞好服务,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做好监管的同时,积极为担保机构搞好服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