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和市、县(市、区)要逐步建立主要针对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损失补偿机制,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担保机构必须按规定提取各项风险准备金,未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的,不予支持。
三、落实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五)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和申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抓好落实。同时贯彻落实好国家有关促进担保机构发展的其他税收政策。
(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担保费率实行与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浮动50%,也可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四、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八)金融机构要根据担保机构的规模、从业人员资质及构成、各项财务指标和风险控制措施特别是担保的项目质量等多种因素,综合评估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不能因担保机构的资金规模等单一因素,拒绝与担保机构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沟通协作,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防范和化解贷款和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业务健康发展。
(九)金融机构要转变观念,利用人才、资金、信息和经验等优势,切实帮助担保机构完善制度、培训人才、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针对中小企业管理扁平、不易被外界把握和资产质量不高、资金需求小额、短期急迫等特点,充分利用担保机构对当地企业熟悉、信息掌握比较全面及时等优势,与当地担保机构优势互补、相辅相成,探索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
(十)金融机构要在与担保机构充分合作、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十一)担保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信用能力建设。担保机构要提高承担风险的能力,提高资产质量,扩大资产规模,加大政府或股东的支持力度;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正确识别风险、分散风险、控制风险和化解风险,提高担保业务操作水平和管理能力。要重合同,守信誉,切实履行承诺,担保贷款发生逾期时,按照与银行的约定及时代客户偿付银行的贷款。担保机构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要树立自身信用形象,及时向银行通报基本信用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强金融机构与其合作的信心。
五、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