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7〕36号 2007年6月2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金融办、河北银监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
(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金融办、
河北银监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精神,促进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责任感
(一)截至2006年底,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达240家,资本金51亿元,到2010年力争达到100亿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将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战略举措,通过政策与经济手段引导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通过资本联合、资金托管等多种形式,在积极扩大担保机构资金总量的同时,每个设区市建立1-3家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核心担保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区域性的担保集团公司。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为核心,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担保体系。各级各类担保机构要建立共保、分保、联保机制,切实发挥担保体系的整体功能。
二、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二)在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省级资金优先支持已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县(市、区)。
(三)各级政府要加大担保资本金的投入,引导企业、社团组织及个人投资担保机构。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担保资金要达到2亿元以上,市、县(市、区)担保机构分别达到1亿元和3000万元以上,扩权县(市)要达到5000万元以上。对企业和个人等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在政策上要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