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省民政厅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省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3)立即开展以下综合协调工作: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市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4)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省民政厅负责同志带队的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5)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灾区市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省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省财政厅,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省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随时落实省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6)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
每2小时与灾区市民政部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地县级民政部门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救灾工作专报》,报民政部和省政府,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7)组织救灾捐赠
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市或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
经省政府批准,向全国发出救灾援助呼吁。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国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6.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向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提出终止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灾害损失情况
(1)全省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3万间以上5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以上5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立即启动Ⅲ级响应(见流程图3略):
6.3.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市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2)省民政厅有关处室(局)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省民政厅视频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市的畅通。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省民政厅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4)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省民政厅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