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Ⅰ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况
(1)全省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
c倒塌房屋7万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死亡10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万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省政府决定进入Ⅰ级响应(见流程图1略)。
6.1.3 应急响应
由省减灾委主任(主管副省长)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以省政府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2)省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省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4)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通报一次抗灾救灾情况。
(5)组织开展跨市或者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
(6)以省减灾委名义对外通报灾情,呼吁国内、国际救灾援助。
(7)省民政厅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省减灾委主任和民政部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代省政府起草向国务院申请中央救灾资金的请示。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省财政厅下拨省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省内外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提出建议,省减灾委主任(主管副省长)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灾害损失情况
(1)全省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5万间以上7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万间以上7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立即启动Ⅱ级响应(见流程图2略):
6.2.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省民政厅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省民政厅有关处室(局)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实行联合办公,组成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抗灾救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Ⅱ级响应一经确定,省民政厅视频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市24小时联通,专人值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