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 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4 灾情发生时,可调用相邻设区市民政部门救灾储备物资。
4.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2.6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1 加强省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市建设并管理覆盖市、县两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省和市、县(市、区)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2 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3.3 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省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省民政厅及灾害多发市、县(市、区)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6.2 完善《河北省救灾捐赠应急预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 在已有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中、小城市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 每年至少组织1次市、县(市、区)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市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及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7.3 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2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省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水利厅的汛情预警信息,省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省海洋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省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省农业厅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省测绘局的空间地理信息数据要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通报。
5.1.2 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作出灾情预警,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设区市通报。
5.1.3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省和有关市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