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厅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组织保障灾区应急无线通信所需频率的安全使用。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鼠害、动物疫病、草原火灾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省卫生厅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省科技厅负责安排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
省广电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省军区根据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各地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河北武警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省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省供销总社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按照调拨命令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省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省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省统计局协助汇总、分析灾情统计数据。
省林业局负责沙尘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抢险的通信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工作。
省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粮源安排、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省级储备粮动用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民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救生物资和捐助物资的空中运输及受灾伤病员的紧急转移。
省海洋局负责组织发布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预警预报。
省测绘局负责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服务和保障。
省外办协助做好抗灾救灾的涉外相关工作。
省科协协调有关学会的抗灾救灾研究工作。
省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现场救护工作。争取国家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的支持,通过国家红十字会向红十字国际组织呼吁有关援助事宜。
河北保监局负责指导与灾害相关的保险工作。
石家庄海关负责办理涉外救灾捐赠物资的通关工作。
石家庄铁路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省民政厅组织协调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省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省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各地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2 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每年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3 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 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4.2.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进一步建立健全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各市及灾害多发县(市、区)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4.2.2 每年年初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