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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失效]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和宏观指导,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政策措施,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管。依法履行有关行政许可职责,并对煤矿、建筑施工企业、民爆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指导有关行业及企业推广安全科技、普及安全文化、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

  公安、建筑、交通、国土资源、质监、国防科技工业、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直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直接监管,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贯彻落实,并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及保障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措施,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定期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进行沟通,报告本行业安全生产情况。涉及专项整治工作的行业,由负责部门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落实专项整治措施。涉及多部门或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采取联席会议、联合发文和联合执法等方式,共同组织开展。

  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直部门为主,市州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配合。省政府国资委要从出资人的角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直部门,对中央和省属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梳理汇总后,书面反馈被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各市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辖区内除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直接监管。每年组织有关单位至少进行2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召开督办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被检单位,并进行建档登记,从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和责任人五个方面进行督促落实。

  三、强化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和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安全生产问题,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等经济政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发布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不断提高和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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