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甘政发〔2007〕46号 2007年6月23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理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府监管与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关系,明确责任,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省安全生产保持了较好的态势,主要指标持续下降。但总体上,我省安全生产水平还不高,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形势依然严峻。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严格依法监管,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分析并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各市州每季度要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同时,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深入基层,检查指导,督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安全生产规划两项综合指标的通知》(安委〔2007〕3号)规定,我省“十一五”期间“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35%,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25%”,各市州政府要将这两项综合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统计指标体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绩效考核和政绩考核,并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确保完成。
二、分工负责,明确责任。
各市州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分级负责与属地监管相结合”原则,明确各自职责,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制定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完善工作机制,加快监管执法机构建设,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