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与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协商,当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以及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竞价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重要财产所有权及其派生的其他产权的转让一般可采取拍卖方式。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整体改制时,市国资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决定将其中的重要财产所有权及其派生的其他产权进行剥离并采取拍卖方式进行转让。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产权转让批准单位应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浙国资发〔2006〕1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产权转让批准单位应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招标标的的标底价。评标委员会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
第十四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合格受让方或者按照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文件规定经省国资委批准的,可以采取按资产评估价值协商作价转让的方式。转让双方应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涉及的相关事项。
除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合格受让方的项目外,其他采取按资产评估价值协商作价转让方式的项目,在经省国资委批准后,应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9号)文件有关规定,需在转让行为实施之前,在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报刊和转让标的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作价依据、资金来源等,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及问题,须按规定妥善调查处理。
涉及国家机密、安全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进行公示的,经省国资委批准后,可不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