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及问题,须按规定妥善调查处理。
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资产损失认定、核销和非经营性资产剥离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出资企业及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的重要财产,一般是指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生产经营场地、房产和交通工具,单项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上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其他资产。企业重要财产所有权及其派生的其他产权的转让应当按《湖州市国有企业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湖国资委[2005]88号)、《湖州市国有企业审计和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选择管理暂行办法》(湖国资委[2005]89号)规定进行评估,并在市国资委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具体产权交易机构名单由市国资委另行公布。
出资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要财产所有权及其派生的其他产权的转让,导致企业主营业务或主要利润来源转移以及停、歇业的,按照市监管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八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第
十四条规定,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产权转让公告经发布之后,不得随意变动或取消。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当出具产权转让批准单位的同意或证明文件,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公告日为起算日。
经省国资委批准采取按资产评估价值协商作价转让的,不再公告征集受让方,但在转让意向达成后,需按规定对转让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方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两个以上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受让方的身份参与竞价受让。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管理层及转让标的企业职工除外)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