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国有产权及其所持有的国有产权转让(协议转让除外),由市国资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转换、资产核销、剥离、提留等资产处置行为的,该处置行为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国资委审批。
出资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股份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以及非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规定由省国资委审核、审批。
第五条 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五)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可行性报告;
(七)涉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八)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九)涉及的转让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
(十)涉及的企业改制方案;
(十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十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十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拟采用的转让方式;
(十四)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第六条 企业改制方案或国有产权转让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应按照下述规定进行资产核实和估价。
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涉及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转换、资产核销、剥离、提留等资产处置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和《湖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湖政发〔2005〕154号)和《湖州市国有企业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湖国资委[2005]88号)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不涉及的,应按照《湖州市国有企业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湖国资委[2005]88号)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包括资产损失等)和评估结果须在转让标的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评估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国资委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