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监管企业国有产权和交易的监管,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将《湖州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映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湖州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建立“公开、公平、透明、竞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制,规范市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浙国资发[2007]13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市监管企业国有产权,是指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行使出资者职能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行使出资者职能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产权。
第三条 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有偿转让市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对属于下列情况的企业国有产权或涉及的国有产权,不得列入转让范围:
(一)国家规定禁止转让的;
(二)存在产权纠纷或产权关系不清,尚未界定的;
(三)合法契约约定期限内不得转让或不宜转让的;
(四)已实施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的;
(五)存在其他不宜转让情形的。
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另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