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申请人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重新就业的;
⑵申请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
第四条 申请人家庭成员。下列人员可列入申请人家庭成员:
⑴申请人配偶;
⑵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未满35周岁的未婚子女;
⑶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且同一城镇户籍满一年以上的父母。
第三章 贴息额度
第五条 贴息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为申请人申请前一年度(指上年10月份至当年9月份)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30%。
1、领取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核发的特困家庭证明的申请人,贴息比例可提高到50%。
2、如申请人和配偶双方同时满足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贴息比例可上浮10%。
3、按上述规定计算后贴息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算,但申请人当年实际支付贷款利息低于500元的,按实际支付利息计算。
4、按上述规定计算后贴息额超过上年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按2倍计算。
第四章 贴息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申请人在向公积金中心(含三县分中心,下同)提出贷款贴息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由申请人填写并经家庭有收入成员工作单位审核盖章的《湖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或无收入来源的,由所居住社区或街道审核盖章。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4、授权银行按月扣划贷款本息的卡折。
5、借款人或家庭成员在申请时未重新就业的,需提供《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已办理退休的,需提供《退休证》。
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贴息办理程序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采取借款人申报、中心初审、审核小组审核、社会公示、中心发放的办理程序,每年10月为贴息申报月,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借款人申报。借款人于每年10月持有关资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