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贴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公积金委发〔200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湖州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贴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湖州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贴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的还贷压力,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湖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对低收入的住房公积金借款职工家庭,发放适当的贷款利息补贴,以减轻借款人家庭还贷压力的扶助政策。
第二章 贴息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贴息对象与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对象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为三口及以下家庭低于60平方米;四口及以上家庭低于80平方米,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且在本市无其他自有产权的房屋。
2、申请人在申请前已按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贷1年以上,未发生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行为。
3、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4、申请人或配偶在申请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或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以上;
当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时,申请人或配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可缩短至1年,或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可缩短至2年。
5、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发生下列情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