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1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九条 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需向管委会办公室请假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的相关人员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但受委托人不享有会议表决权。
第十条 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 会议的日期和日程,由主任委员决定。在会议举行前,由管委会办公室将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通知全体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并同时提供会议文件材料。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二条 根据会议议程,管委会可邀请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应当认真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第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或不需要召开正式会议的,经主任委员批准,可由管委会办公室将会议文件材料分别送达有关委员,进行书面征求意见,或书面审议。
第四章 发言和表决
第十四条 会议在审议议题和决议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委员要明确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可以发言。
第十五条 管委会对非决策事项,可采用鼓掌通过的形式。对决策事项实行表决制,可采用举手方式,也可采用书面投票方式。会议决议须由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决策事项在会议期间未能表决,或涉及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经主持人提议全体委员同意,本次会议可以不提付表决。
第十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以书面形式记录会议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并在会议结束后一周内起草会议纪要,报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发。
第十七条 管委会会议纪要须送达各委员,并抄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形成决议的,应同时将会议纪要和决议报省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备案。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提交管委会决策事项的有关信息资料应当准确、完整,对提供虚假、错误资料,影响管委会正确决策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