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湖公积金委发〔2007〕7号 二○○七年十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
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和《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湖州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条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法实行民主、自主决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他相关部门或者管委会委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公积金管委会提出会议议题,经管委会办公室初审后提请主任委员审定。由主任委员决定提请会议审定,或先交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委员决定提请会议审议。
第四条 管委会办公室在提请会议议题前,应当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临时动议增加议题。
第五条 列入管委会审议的议题,由提出议题的部门或委员向管委会提供有关资料,并在会议上进行说明。管委会委员提出会议议题前,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列入下次管委会议题,向全体委员报告。
第三章 会议举行
第七条 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议,或超过三分之一委员联合提议,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经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可临时召开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