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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㈡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㈢在人民银行确定的商业银行范围内,指定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委托银行;
  ㈣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㈤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㈥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㈦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㈧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㈨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银监部门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审计情况的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通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㈩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账坏账核销申请;
  (十一)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十二)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
  (十三)需要决策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㈠负责会议筹备、文件草拟、受理委员提案、政策调研、决策建议和决议督办等日常事务;
  ㈡组织委员的视察、调研及有关交流活动;
  ㈢负责有关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考核工作;
  ㈣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和存档管委会的有关文件、资料;
  ㈤承办管委会授权的临时需要决策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管委会实行以下会议制度:
  ㈠全体委员会议
  1、每年不少于2次,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议,或超过三分之一委员联合提议,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经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2、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需得到主任委员的批准,同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的相关人员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但受委托人不享有会议表决权;
  3、会议对决策事项实行表决制,会议决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形成书面决议;
  4、会议对有关事项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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