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湖公积金委发〔2007〕7号 二○○七年十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
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定决策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决策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管委会实行委员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可以连任。
第四条 管委会委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按三个“三分之一”组成。其中: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工会、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五条 管委会委员实行聘任制,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按规定程序经推选后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㈠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章程;
㈡熟悉住房公积金政策制度,具备履行职责的相关专业知识;
㈢热心住房公积金事业,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
㈣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自觉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权益。
第六条 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推举产生。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调研与监督小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