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和《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第四条 管委会办公室在提请会议议题前,应当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临时动议增加议题。
  第五条 列入管委会审议的议题,由提出议题的部门或委员向管委会提供有关资料,并在会议上进行说明。管委会委员提出会议议题前,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列入下次管委会议题,向全体委员报告。

第三章 会议举行

  第七条 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议,或超过三分之一委员联合提议,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经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八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1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九条 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需向管委会办公室请假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的相关人员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但受委托人不享有会议表决权。
  第十条 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 会议的日期和日程,由主任委员决定。在会议举行前,由管委会办公室将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通知全体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并同时提供会议文件材料。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二条 根据会议议程,管委会可邀请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应当认真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第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或不需要召开正式会议的,经主任委员批准,可由管委会办公室将会议文件材料分别送达有关委员,进行书面征求意见,或书面审议。

第四章 发言和表决

  第十四条 会议在审议议题和决议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委员要明确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可以发言。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