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管委会委员应恪尽职守,从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出发开展工作,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缺乏责任心、不能公正履行职责和不称职的委员,由管委会提出建议,市政府予以解聘。管委会委员因工作、职务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出建议,市政府予以解聘,委员缺额按规定程序补选。
第十五条 管委会工作经费经市财政部门按年度核定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订和修订须经全体委员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
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和《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湖州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条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法实行民主、自主决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他相关部门或者管委会委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公积金管委会提出会议议题,经管委会办公室初审后提请主任委员审定。由主任委员决定提请会议审定,或先交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委员决定提请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