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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和《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管委会实行以下会议制度:
  ㈠全体委员会议
  1、每年不少于2次,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议,或超过三分之一委员联合提议,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经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2、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需得到主任委员的批准,同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的相关人员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但受委托人不享有会议表决权;
  3、会议对决策事项实行表决制,会议决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形成书面决议;
  4、会议对有关事项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5、会议决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及省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备案;
  6、根据工作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可列席会议。
  ㈡主任办公会议
  1、由于特殊情况,在研究临时需要决定的事项时,可召开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
  2、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决定召开,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参加;
  3、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4、必要时,可通知其他管委会委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列席;
  5、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向下一次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1名副主任主持。
  因特殊情况,经主任委员批准,会议可以书面审议方式进行。
  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形成的书面决议由管委会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负责签发。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为履行职责需要,管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㈡对住房公积金政策和管委会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权;
  ㈢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了解、获取有关情况和资料。
  同时,管委会委员承担以下义务:
  ㈠出席管委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
  ㈡掌握住房公积金政策及其执行情况,提出政策或管理建议;
  ㈢对明确的保密事项和资料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有关部门须严格执行管委会决议。对管委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或决议,管委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有权指出并要求改正,还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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