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章程;
㈡熟悉住房公积金政策制度,具备履行职责的相关专业知识;
㈢热心住房公积金事业,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
㈣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自觉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权益。
第六条 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推举产生。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调研与监督小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㈡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㈢在人民银行确定的商业银行范围内,指定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委托银行;
㈣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㈤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㈥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㈦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㈧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㈨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银监部门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审计情况的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通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㈩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账坏账核销申请;
(十一)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十二)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
(十三)需要决策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㈠负责会议筹备、文件草拟、受理委员提案、政策调研、决策建议和决议督办等日常事务;
㈡组织委员的视察、调研及有关交流活动;
㈢负责有关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考核工作;
㈣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和存档管委会的有关文件、资料;
㈤承办管委会授权的临时需要决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