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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和《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和《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湖公积金委发〔2007〕7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各委员:
  修改后的《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和新制订的《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定决策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决策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管委会实行委员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可以连任。
  第四条 管委会委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按三个“三分之一”组成。其中: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工会、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五条 管委会委员实行聘任制,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按规定程序经推选后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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