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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五、政策要求
  (一)按时间界限分类处理。对2005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项目依据土地法律法规处罚后限期补办用地手续;对2005年1月1日以后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依据土地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对不主动自查自纠或对自查自纠出来的问题不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处理的地区,要按规定从严从重处罚,并停止用地审批和用地计划。
  (二)按违法违规程度分类处理。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公开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市国土局和市监察局联合调查,共同处理。
  (三)按违法违规性质分类处理。未依法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的,按非法批地从重处理;单位和个人擅自“以租代征”的,按非法占地和擅自出租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从重处理;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国务院基本农田占用审批的,按非法批地处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供地政策供地的,按非法批地处理;擅自占地或骗取批准占地的,按非法占地从重处理;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经营性土地出让及减免出让金造成土地资产收益损失的,由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四)按政策法律规定分类处理。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历史遗留问题复杂,对不同问题,要区别对待:
  1.对未按《国家建设用地预审办法》实施预审的,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政策不予供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突破年度计划进行供地。对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加量扣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对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确需修改规划的,要依照规定听证和论证,并按法律程序和权限报批。
  2.对在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未经批准用地,依法没收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不能拆除没收的,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征而未用的闲置土地,尚未对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要退还原农民集体并恢复耕种;已经进行了补偿安置的,由政府收回储备并合理安排使用,也可以安排给原农民集体继续耕种,待建设需要时无偿收回;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的,经依法查处后,凡不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应招拍挂出让的,要采取招拍挂方式重新供地。
  3.对经营性用地未实施招拍挂供地或“量身订做”搞虚假招拍挂的,依法纠正违法行为,重新公开供地,并由监察部门追究主要领导行政责任。
  4.对拖欠土地出让金的,要于2006年8月30日前清理缴齐,不能缴齐的,要制定还款计划于年底前全部还清,不允许用财政往来顶抵方式解决;凡未缴齐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不得批准新的供地项目。今后新建项目一律杜绝出现减、免缴土地出让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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