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处罚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非法取水、破坏城市供水秩序、偷盗水行为进行处罚。罚则如下: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2.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限期补交所欠水费,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4.擅自开闭供水企业管理的阀门、改动计量水表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5.未办理用水手续,使用城市供水的,处以5000元至一万元罚款;
6.在规定的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以5000元至一万元罚款;
7.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或擅自动用、损坏、埋压、圈占消防上水鹤(消火栓)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000元至一万元罚款;
8.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9.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除补交供水工程建设有关费用外,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10.盗用或转供、转售城市供水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11.用泵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抽水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12.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以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四、组织机构
(一)成立大庆市整顿城市供水秩序打击偷盗水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田凤春 副市长
副组长:曹力伟 市公安局局长
徐国臣 市水务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