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隐患治理和督促检查阶段
对排查出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分别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治理时限,全部实行量化,同时加强后继监督,杜绝检查一阵风、过后就放松和死灰复燃的现象。7 月底前,各县(市、区)、各部门、各企业要按照排查出的隐患,结合实际,制定隐患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治理,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监控。各部门、各企业要将隐患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各行业、各领域主管部门,各行业、各领域主管部门再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7 月份,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二是隐患排查是否到位,是否按要求上报的情况。三是隐患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定情况。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五是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情况。六是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七是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7 月底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在7 月28 日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将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情况书面报市安委会。
市政府对各督查组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排查组织不力、排查不到位、治理不落实等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回头看”再检查阶段
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8 月至9 月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和各级政府、部门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隐患举报制度是否建立等。
从6 月1 日起,凡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市安委会将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在全市进行通报。通报将统一编号,直接送市委常委、副市长及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分管领导。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认真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要落实到重点行业领域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不留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