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和范围。辐射事故发生时,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特点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辐射警示标志,配备个人辐射剂量仪和辐射防护装备。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范围和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 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3)辐射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剂量限值以内。(4)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并无继发可能。(5)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为 已无继续的必要。(6)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I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的规定实施。
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市政府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4.8 信息报告及通报
4.8.1 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4.8.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现后1 小时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由生产安全、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报告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同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发生I 、II 级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 小时。发生Ⅱ级及II 级以上突发辐射环境事件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4.8.3 报告分类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 类。
初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辐射源项、源强、可能的危害症状、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建议。
4.8.4 事件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