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 II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II 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市环保局及市级有关部门的建议,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检查;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市环保局开通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 ;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与分析、采样与监测 、污染控制工作;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必要时请求省环保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环保局报告应急处置工作; 向有关部门单位、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区)环保部门通报情况。
市级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报告事件处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地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4.4 指挥协调
I 级、Ⅱ级及跨县( 市、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受灾人员 ;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 、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各类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组织抢修突发环境事件损坏的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等。
4.5 应急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由市环保局负总责。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
分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
事件发生初期,环保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订监测方案,确定污染扩散范围 ,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环保部门根据应急监测数据组织专家综合分析,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环保部门根据辐射事故污染物的扩散速率和事故发生地的气象及地域等特点迅速制订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事故区域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的范围 、辐射源项、源强、环境介质的辐射水平、职业人员及公众受照剂量,预测并报告事故的发展情况和辐射事故的变化趋势,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