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验资和登记。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应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验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目的”应当明确为股权投资,全体股东或成员应当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申请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和全体股东签署的“评估确认书”。登记机关在核定注册资本时,应当在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栏目加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万元)”。股东以所分配的利润或者其他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置换其已出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机关应予支持,并指导其办理出资形式变更登记。
(四)制定规范章程。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农村土地专业合作社或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应增加相应的特别条款。法定代表人不是由农民或者农民代表担任的,除应当由董事会选举外,还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农民股东同意。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单项投资达到资产一定比例的,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农民股东或成员同意。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股东或成员在全额置换其出资之前,不得向农民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其股权。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的公司或合作社,在全额置换其出资之前,不得作为股东或成员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投资设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作社,但可以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或作为成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制定扶持政策。一是税收优惠。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的农村土地专业合作社或有限责任公司可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财政扶持。开展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的农村土地专业合作社或有限责任公司试点的,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开办费用补助。对其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应匹配相应的项目资金。对其产品注册商标、获得无公害认证、绿色食品标准化基地认证、绿色食品产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和原产地域保护的费用,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支持。三是项目倾斜。农业、畜牧、林业、水利、移民、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在项目安排上要优先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的农村土地专业合作社或有限责任公司倾斜。四是金融信贷支持。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农业信贷资金,及时解决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的农村土地专业合作社或有限责任公司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信用社发放此类贷款,按照农村信用社现行利率下浮10%,其他金融机构向其发放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基准利率。鼓励农村土地合作社及有限责任公司入股资阳市农业产业化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按照其入股资本金的10 倍给予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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