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资府办函〔2007〕300号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试点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政府。
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试点工作的意见
(资阳市农业局 2007年10月)
为积极稳妥推进土地集约、规模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特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试点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耕地、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股份化试点工作,推进土地集约、规模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二)基本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农民自愿;二是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三是不改变土地用途;四是公司营业期限不超过入股农民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五是选择的产业项目前景好;六是风险防范措施落实。
(三)试点任务。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至2 个点进行试点,于2008 年6 月30 日前设立1 至2 个农村土地合作社,组建1 个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工作措施
(一)设立经营主体。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仅限于设立农村土地专业合作社或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应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申请设立登记。
(二)明确经营范围。农村土地专业合作社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限于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项目,包括农、林、牧、渔业及其服务业,可以兼营与农业产业化相关的农产品加工和销售、农机具销售和维修、农业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广告经营等业务,也可因地制宜地从事农业观光旅游、果蔬采摘等适宜发展当地农村经济的其他经营活动。营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的到期日由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各股东或成员用于出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不一致的,以最短期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