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拓宽被征地农民就业渠道
各地要大力开发适合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岗位,广开就业门路。继续发挥被征地农民的农业技能,帮助他们到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城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基层组织要把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再就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帮助他们在社区服务业中实现再就业。各地要大力发展劳务派遣和组织劳务输出,支持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和跨地区就业,引导和鼓励被征地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发适合被征地农民的创业项目,广泛收集创业信息,主动为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帮助,将创业培训、小额贷款、场地安排、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市场信息、后续扶持等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改善创业环境,为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三、完善政策措施,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各地要按照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根据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策可衔接、政府财力能承受等原则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养老保障制度
1.2003 年底以前征地未超过劳动年龄(即:男不满60 周岁,女不满55 周岁,下同)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按照《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资府发〔2006〕77 号)有关规定办理,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在2008 年底以前自愿参保的,可参照资府发〔2006〕77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3.2003 年底以前征地人员以当时征地的花名册为准,年龄以本通知下达时间为准。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支付情况,逐年安排拨付退休人员养老保障资金,确保养老保障基金的正常运行。
4.对征地农转非人员中,原从事个体经营已经以个体劳动者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现又符合征地农转非参保政策的,可按征地农转非的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采用补差的办法或退回原缴费重新按农转非政策办理。
(三)医疗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