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航道上设网捕鱼的通知
(闽政〔1987〕33号)
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航道畅通,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证海军舰艇的军务活动,保护水产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
海上交通安全法》、《
渔业法》)的规定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维护航道畅通,保证水上交通安全,是渔业单位和渔民应尽的义务。从事海上捕捞和养殖作业时,必须遵守《
海上交通安全法》、《
渔业法》。所有渔船必须持有省渔政部门签发的捕捞许可证,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作业。作业时必须显示规定的号型或号灯。
二、严禁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军事活动区设网捕鱼和从事水产养殖。对擅自在上述区域进行捕捞及养殖作业的,有关部门应按《
海上交通安全法》、《
渔业法》的规定,进行宣传教育,并劝其限期搬迁、拆除,对逾期不拆除的,应组织力量强行拆除。
三、严禁将渔船系挂在水上浮筒或灯浮上进行捕捞作业,严禁损坏、偷窃水上助航标志。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船舶、舰艇发生碰撞、搁浅、触网等海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经济损失的,除赔偿外,并区别情况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