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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4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
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
修正案的议案》,决定对《
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
》做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同时没收生产工具和非法所得,取消界江生产作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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