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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被问责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 追究责任的方式为:
  (一)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诫勉;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限期整改;
  (五)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六)停职反省;
  (七)劝其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其中,作出停职反省、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处理的,应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报请有权机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以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且该行为同时涉嫌违纪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处理:如该行为同时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受到市纪检、监察部门纪律处分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市人民政府市长仍可决定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依照本办法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后,如问责情形是由分管副职、中层千部或者有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导致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对其问责。
  分管副职、中层干部或者有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同时涉嫌违纪违法的,另行依照有关党纪政纪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和所辖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乡长、镇长或者主任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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