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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违法违规使用土地招商引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公布规范性文件,致使上地管理秩序混乱的;
  (五)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设立各类开发园区(基地),或者擅自扩大开发园区四至范围,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征地拆迁规定,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或者补偿安置不落实,影响社会稳定的:
  (七)不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的整改意见和建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一)按照法定职责应当履行本部门耕地保护责任,而拒不履行或者措施不力,致使本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履行本部门法定职责过程中,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制止或者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采取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制止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履行本部门职责过程中,采取拆分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其他弄虚作假等欺骗方式,骗取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上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审查批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制定公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抵触,导致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发生,造成土地资源破坏的;
  (五)不执行市人民政府的整改意见和建议,整改不落实或者整改不力的;
  (六)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市长发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附有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政务督查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工作考核结果;
  (七)副市长、秘书长向市长提出的问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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