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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分户检验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分户检验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分户检验的质量验收规范主要包括《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等标准。
  第六条 分户检验应以每户住宅和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间为一个检验单元进行。
  第七条 分户检验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基础上,对以下项目内容进行分户检验:
  (一)房间及公共部分空间尺寸;
  (二)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
  (三)门窗安装工程质量;
  (四)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五)防水工程质量;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工程质量:
  (七)电气工程安装工程质量:
  (八)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分户检验的具体项目及实施细则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根据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市一定时期内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缺陷适时确定,并统一制定分户检验表格。
  第八条 分户检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确定分户检验小组人员。分户检验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副组长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检查人员由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检验工作:
  (二)分户检验小组应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
  (三)分户检验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确定的分户检验具体项目及实施细则,对本办法要求的分户检验内容进行逐户检查;
  (四)分户检验小组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几何尺寸、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与复查情况应记入检验记录:
  (五)分户检验小组发现设计质量问题的,应书面通知设计单位提出方案并整改,整改与处理情况应记入检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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