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建发[2007]199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提高质量水平,减少质量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按照建设部的要求,市建委制定了《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登记号:渝文审[2007]38号)。现印发给你们,请主城区及六个区域中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其余区县参照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建筑市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保障房屋使用功能,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按照建设部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以下简称分户检验),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对每一户及公共部分的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间的几何尺寸、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内容进行的专门检验。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本办法所称户,是指由使用面积和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单元。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分户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具体实施分户检验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市管住宅工程分户检验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