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7日)废止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
(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陕西省禁止赌博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
陕西省禁止赌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六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实行劳动教养:
(一)参与赌博,一次赌资在三千元以上的;
(二)参与并教唆或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
(三)多次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赌博的;
(四)多次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五)多次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六)在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客车、客轮等公共场所设赌的。”
三、第七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一次赌资不足三千元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三)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四、增设一条作为第八条:“教唆或者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以赌博行为处罚。”
五、原第八条改为第九条。
六、原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查处赌博,包庇赌博违法分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查处赌博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