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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规划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规划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7]35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乡规划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城乡规划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城乡规划管理水平,促进区县城乡规划工作有序开展,规范区县城乡规划管理责任,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06]10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纠错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监察局等部门参加。
  第五条 考核方式分为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集中考核在年末进行。
  第六条 城乡规划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强化城乡规划基础保障、科学制定城乡规划、严格实施城乡规划、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及其他工作等六个方面。具体考核内容结合全市的总体部署和各区县年度实际,在年初签订城乡规划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确定。
  第七条 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由市规划局根据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年终将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奖惩。
  第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通报。表彰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九条 市规划局按照本办法制定年度城乡规划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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