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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要简化验收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项目验收,做到还清旧账,不欠新账。

  (三)彻底清理整顿违法建设项目。按照省环保局的统一安排部署,开展清查环境违法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坚持打击不批自建、未批先建、批小建大、边批边建、不按环评规定建设环保设施、建成后长期不竣工验收违法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依法责令其限期补办环保手续,补建环保设施,限期竣工环保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四)开展新建项目容量置换和政府承诺兑现情况专项检查,严格落实新建项目总量置换措施。

  五、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  

  各级环保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已建成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保证其稳定运行,切实发挥减排效益。

  (一)完成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按规定并网投运。各县区、各有关企业要按照省环保局的统一部署,保质保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与调试,并实现与省、市环境监控中心的联网运行,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水平。

  (二)各城市污水处理厂、重点减排项目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务必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记录、药剂领用和使用记录、污泥、脱硫固废处理记录和用电、用水记录等,收集、整理、保存好相关凭据,做好国家、省环保部门的现场核查准备工作。

  (三)各级环境监测、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严防死守,确保已投运污染处理设施投运率和正常运行中均保持在98%以上。严格落实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报告制度,严防企业擅自停运环保设施。

  六、做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工作  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主要污染物减排“三个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污染减排的统计,监测和考核工作,同时遵循“谈化基数、算清增量、核准减量”三大原则,做好减排数据的填报、审核、上报工作。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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