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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7修正)[失效]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近期拆除、改建的街区或地段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得扩建、改建。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并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2至3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提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实行由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选址阶段,根据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应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建设项目选址建议书,作为项目选址的必要依据;

  (四)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报告,经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报告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规划图或者规划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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