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区贫困自然村生育调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5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近年来,随着“村村通”工程的实施,山区居民收入得到了很大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同时出现了较多的户(口)居(住)分离现象。1993年晋中行署计生委计生字〔1993〕27号文件中规定的“开小口”村标准已明显不符合当前实际。2002年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对《
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正。根据《
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2月1日起,停止执行计生字〔1993〕27号文件,据此文件确定的计划生育“开小口”村一律关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2月1日起,原计划生育“开小口”的山区贫困自然村的生育调节,严格执行《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9月28日颁布)的相关规定。
二、从2008年2月1日起,各县(区、市)人口计生局不得再发放“开小口”政策的再生育服务证。此前已经批准发放的再生育服务证,截至2008年12月31日前怀孕的仍然有效。任何县(区、市)不得乱定政策变相开口,不得变改审批日期突击发证,一经发现,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对该单位“一票否决”。
三、各县(区、市)要认真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工作。制作专门的告知单和送达回执,确保告知到户到人,让群众及时了解关闭后的生育政策和奖励政策。同时做好对群众的解释工作,及时排查和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工作局面。
四、各县(区、市)人口计生局务于1月20日前将按原“开小口”政策已批《再生育服务证》但尚未生育的人员名单报市人口计生委政策信访科备案。于3月1日前将本地落实情况书面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二○○八年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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