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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松材线虫病检疫防治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科研活动,不得将松材线虫及传播媒介昆虫活体带入非疫区内。

第四章 预防和除治

  第十三条 疫区各有林部门和有林单位及林木所有者,对本单位或本人所有的林木中出现的病树(包括枯死木和濒死木)应负责立即清理、伐除,将全部被害物(枝、干、桩)清运下山,并及时更换树种。本单位或林木所有者未能确认的病树,由当地森林植物检疫站鉴定确认后通知限期清除。

  第十四条 清运下山的病树必须采取以下方法处理,以灭杀媒介昆虫。

  (一)以药物熏蒸处理;

  (二)对零星分散死亡的病树可进行水浸灭虫处理,病死木必须全部沉入水底,不得露出水面,水浸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三)有条件的地方,应对病材、枝梢、根桩进行切片灭虫处理;

  (四)在不具备上述三种处理条件的林区内,病材连同枝梢、根桩应集中在疫区内指定地点限期烧毁。

  不论采取何种处理方法,其病材处理,病树枝梢、树皮、加工废料的烧毁等,都必须在检疫人员监督下,按技术要求限期处理完毕。病树未处理或处理后经检疫部门鉴定未达到灭虫效果的,一律不得加工利用。加工利用的病材,一律不得调出疫点、疫区。

  第十五条 疫区各有林单位应切实做好疫情调查和测报工作,每年三月、十一月分别调查一次,根据受害程度,区别类型,确定以下防治方法:

  (一)在病害严重发生区以及疫区外围边缘的新发病的、孤立的、小块状分布的疫点,按规定办理采伐审批手续后,将松树皆伐,并就地进行灭虫处理;

  (二)对疫区边缘的松林,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改造,根据适地适树的原则,改种其它抗病树种,以抑制该病的自然扩散;

  (三)对重点林区和疫区边缘地区,在清理并处理好病死木的基础上,适时进行化学防治,以进一步减少媒介昆虫数量;

  (四)对于公园、寺院以及其他风景林区内的古松或有纪念意义的珍贵松树、松林,应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保护和防治。

  第十六条 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对松材线虫病的防治进行科学研究,提高防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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