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松材线虫病检疫防治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20日)修正江苏省松材线虫病检疫防治暂行办法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五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松材线虫病扩散蔓延,确保松林的正常生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松材线虫病检疫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封锁、控制、扑灭”措施,严禁人为传播扩散。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松材线虫病的检疫防治工作,实行疫区分管市长、县(区)长和单位领导负责制。有关疫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检疫防治指挥组织,加强对检疫防治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是检疫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各级松材线虫病检疫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植物检疫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疫情调查,查清疫点分布范围,提出并组织实施封锁、控制、扑灭的办法;
(三)统一部署检疫防治工作;
(四)落实必要的检疫防治经费和物资;